招標采購流程節(jié)點時間限制一覽表
現(xiàn)有招標采購遵循的法律體系,可以分為工程建設和政府采購。這兩套體系有時候會有交叉,而對于招標采購流程各個節(jié)點的時間限制各有異同。我們做了一個橫向對比,以便日常工作中對比區(qū)分運用。原創(chuàng)作品,歡迎圍觀,不足之處,敬請指正。
序號 |
時間節(jié)點 |
工程建設項目 |
政府采購項目 |
國際招標項目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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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 |
競爭性談判 |
詢價 |
單一來源 |
競爭性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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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發(fā)售 |
5日 |
5個工作日 |
3個工作日 |
3個工作日 |
5個工作日 |
5個工作日 |
5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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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發(fā)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fā)售期不得少于5日。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采購人或采購代理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提供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
《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財庫〔2015〕135號):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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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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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將采購項目信息和唯一供應商名稱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
《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的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
《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磋商文件的發(fā)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
《商務部1號令》第二十六條: 招標文件的發(fā)售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
工程建設及國際招標沒有公告期限的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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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提交文件 |
20日/5日 |
20日 |
3個工作日 |
3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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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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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fā)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五條: 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以及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從談判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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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從詢價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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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從磋商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
《商務部1號令》第二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售之日起至投標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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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澄清修改 |
15日/3日 |
15日/3日 |
3個工作日 |
3個工作日 |
/ |
5日 |
15日/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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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招標人可以對已發(fā)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可以對已發(fā)出的談判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談判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談判小組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詢價小組可以對已發(fā)出的詢價通知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詢價通知書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詢價通知書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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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磋商小組可以對已發(fā)出的磋商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磋商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不足5日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 |
《商務部1號令》第二十九條: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并上傳招標網(wǎng)存檔;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該澄清或者修改內容為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
澄清或修改需要15日(3日)前的前提是“可能影響文件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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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詢問及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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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工作日 |
3個工作日 |
3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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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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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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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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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及國際招標沒有規(guī)定“詢問”及其答復的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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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異議/質疑 |
10日/2日 |
7個工作日 |
7個工作日 |
7個工作日 |
7個工作日 |
7個工作日 |
10日/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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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 第四十四條 第三款: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xiàn)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 |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一)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huán)節(jié)結束之日; (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一)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huán)節(jié)結束之日; (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一)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huán)節(jié)結束之日; (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一)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huán)節(jié)結束之日; (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一)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huán)節(jié)結束之日; (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
《商務部1號令》第三十六條: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向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提出,并將異議內容上傳招標網(wǎng);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向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提出,并將異議內容上傳招標網(wǎng)。 第四十八條: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xiàn)場提出,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六十九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于公示期內向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提出,并將異議內容上傳招標網(wǎng)。 |
工程建設項目、國際招標采用“異議”,政府采購采用“質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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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異議/質疑回復 |
3日 |
7個工作日 |
7個工作日 |
7個工作日 |
7個工作日 |
7個工作日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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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fā)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fā)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fā)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fā)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fā)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
《商務部1號令》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并將答復內容上傳招標網(wǎng);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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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評審報告送交/確認/公示 |
3日 |
2個工作日/ 5個工作日 |
2個工作日/ 5個工作日 |
2個工作日/ 5個工作日 |
/ |
2個工作日/ 5個工作日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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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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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
《商務部1號令》第六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依據(jù)評標報告填寫《評標結果公示表》,并自收到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招標網(wǎng)上進行評標結果公示。評標結果應當一次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工程建設項目公示中標候選人,國際招標公示評標結果。 政府采購項目沒有“候選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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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標/成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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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工作日 |
2個工作日 |
2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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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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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人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結果,招標文件應當隨中標結果同時公告 中標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fā)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中標、成交結果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fā)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中標、成交結果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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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fā)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中標、成交結果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告,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
《商務部1號令》第七十一條: 評標結果公示無異議的,公示期結束后該評標結果自動生效并進行中標結果公告。 |
政府采購公示中標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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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退還保證金 |
5個工作日 |
5個工作日 |
5個工作日 |
5個工作日 |
5個工作日 |
5個工作日 |
5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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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 |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結束后及時退還供應商的保證金,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未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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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結束后及時退還供應商的保證金,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未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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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結束后及時退還供應商的保證金,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未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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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 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結束后及時退還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未成交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 |
《商務部1號令》第七十六條: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招標投標法及商務部1號令規(guī)定合同簽訂后退中標人和未中標人;政府采購分開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退未中標人的,合同簽訂后退中標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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